据东方烟草报有一篇文章报道:———文章提出:“目前我国接踵而至的控烟活动出现了片面化、极端化和扩大化的趋势。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:一是把作为央企的烟草行业和合法的烟草制品妖魔化,等同于疾病甚至“罪恶之源”;二是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偷换概念,将“控烟”共识的换成“禁烟”的论调,甚至要全面禁烟;三是只注重不吸烟者的权利,无视3亿烟民合法正当的选择权。”
事实果真如此吗?
医疗卫生支出高于烟草税收
第一个观点是,说是把作为央企的烟草行业和合法的烟草制品妖魔化,等同于疾病甚至“罪恶之源。
也就是说,每年医疗卫生总支出与烟草总税收相抵,并大于烟草税收。
而烟企的情况是,我国烟草企业作为经济的支柱产业,所贡献的经济红利虽说是巨大的,但有悖于政府对未来的愿景目标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,2014年中国消费的卷烟量占世界的44%。目前,中国约有烟民3.16亿,青少年吸烟率高达1500万。
难道说烟草行业和烟草制品,不就等同于疾病甚至“罪恶之源”吗?其生产的烟草制品越多,烟草使用的人就会越来越多。那么,由于烟草使用引致的多种疾病就会越来越多,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就会越来越高,导致治疗疾病而返贫的人就会越来越多,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。难道说烟草制品不就等同于“大毒丸”吗?“烟草危害着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健康;烟草使用危害着中国经济;烟草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”,这是世卫组织给出的结论。
“控烟”与“禁烟”的区别在哪
第二个观点是,说是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偷换概念,将“控烟”共识的换成“禁烟”的论调,甚至要全面禁烟。
笔者认为,“控烟”是指公共场所控制吸烟,而禁烟是指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。
这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卫计委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(送审稿)》的内容,表述的很清晰。讲的是全局与局部、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。从大的方面公共场所要“控制”吸烟,小的具体方面指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内要全面“禁烟”。而对方观点是,将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扯在一起,混淆是非,无疑是拉大旗做虎皮。实际上是惯用偷梁换柱的手法,偷换概念。
因为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,对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。世界卫生组织《公约》第8条及其附件《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》的要求,缔约方应当在《公约》生效5年内,依据普遍保护原则、100%室内无烟原则,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(室外或准室外)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。参考《公约》要求和国际与国内立法经验,《送审稿》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上迈出的可喜一步。
与此同时,全国各地加大了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步伐。目前,全国已有北京,上海,深圳、青岛等城市颁发了《公共场所控烟条例》的地方性法规,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,为全国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无烟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经验。
今年两会期间,不少代表委员建议,希望国家尽快颁发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,确保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100%无烟。
中国控烟协会高级顾问、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指出,公共场所立法是避免烟草烟雾危害最有效的办法。目前,全球共有 59个 国家颁发了公共场所控烟法规,而我国仅有20个城市颁发了公共场所控烟法规,覆盖的人口仅10%,因此颁发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法规刻不容缓,希望立法部门要尽快排除利益部门的干扰,将烟草危害降低到最小,牢记“没有全民健康,就没有全面小康”,把人的健康放在第一位。
公众的利益与少数烟民利益,孰重孰轻
第三个观点是,只注重不吸烟者的权利,无视3亿烟民合法正当的选择权。
笔者认为,控烟代表着公众的利益,不能仅仅为了少数烟民的利益,而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。
而他们提出所谓的3亿烟民合法正当的选择权,不拘苟同。烟民可以选择抽烟,但一定要在特定的场合下抽。
在室外公共场合可以到指定的“吸烟区”去,如车站、机场专门设立了“吸烟室”,供吸烟者使用。
众所周知二手烟的危害。据中国控烟协会高级顾问许桂华研究员透露,我国二手烟受害者达7.4亿人。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,免受二手烟的侵害。许桂华指出烟盒包装上要尽快使用警示图片,可以起到警示吸烟的人少吸烟,戒烟,使不吸烟的人远离烟草,是减少吸烟数量,投入成本最小而且最有效的措施之一,目前,全球有60个国家使用了烟盒包装警示图片,而我国出口到国外的卷烟也都按照规定印上了警示图片,而国内的烟盒包装还是设计精美的大好河山和名胜古迹。尽快使用警示图片就会有效地抑制烟草消费。
同时,许桂华提出,要进一步提高卷烟的税收和价格。目前,我国的卷烟价格按照公约的规定仍然偏低,而且绝大多数烟民都吸食的是低价烟。应根据每年物价上涨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,对卷烟价格和税收实施动态调整,以降低烟民的支付能力。